10.3969/j.issn.1004-325X.2005.02.005
略论普通高校图书馆的民事法律地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规定,高校图书馆是高校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但也具有一定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校外权利主体发生关系的权能.而在实际运作中,高校图书馆对校外发生联系和开展工作时,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的.这种矛盾状况,值得我们注意.高校图书馆的民事主体地位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
高校图书馆、法律地位、内设机构、民事主体、《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D922.16;G258.6(中国法律)
200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