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累犯条款的司法适用--从未成年人的角度
累犯条款历经数次修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加入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现在的学界通说以及司法实践都是以实施前罪时的年龄作为排除累犯的时间标准,认为这是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由于97刑法第65条第1款已经存在语法和解释问题,并且从累犯设立的初衷、刑事政策、前科制度的设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跨法适用”的惯常做法上看,97刑法第65条“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理解为行为人实施后罪时不满18周岁。
累犯、未成年人、条款、司法适用
D924.13(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2011JZD009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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