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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744.2012.06.012

论物权化承租权的公示方式

引用
近现代民法皆一定程度地规定承租权的物权化,并在承租权物权化的同时设有一定的公示措施,以实现对承租人和第三人的平衡保护。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相关民法规则以及社会形态变迁的成功经验表明,交付、登记适宜作为物权化承租权的公示方式。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对第三人的保障措施,施行以交付、登记为对抗要件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将更有利于实现承租人、物权人两方面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我国应据此修改完善《合同法》第229条等相关条文。

物权化、承租权、交付、登记、公示

D913(法学各部门)

2013-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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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744

44-1309/D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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