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744.2012.06.011
试论劳动争议调解
在化解、消除劳动争议的诸多方法中,劳动争议调解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天然的优势。然而,实践中,劳动争议调解却因各种因素的影响,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应通过立法确立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赋予劳动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D912.5(法学各部门)
广州市社科基金项目《和谐社会构建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研究》09B47;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创新项目《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3-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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