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15/j.cnki.1004-8049.2020.12.006
论海岛生态的国际环境法保护
海岛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球海洋治理以及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特殊的价值,而海岛生态的破坏,则可能对全球可持续发展以及我国海洋权益的保障产生负面影响.有鉴于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体系等现行国际法将海岛生态保护列为国际社会发展目标之一,对小岛屿国家生态保护施以特殊援助,也留意到了海岛自然保护区规划问题.但其仍存在不完善之处,例如未彰显海岛生存权的环境伦理观,忽略了小岛屿国家以外的海岛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区分占有与共同保护之间协调不足等.对此,我国可着力推动海岛生态保护之国际环境法的拓展,扩大国际环境法保护海岛的范围,完善分类保护海岛生态的制度安排,并增加权益重叠区合作保护海岛生态的规定.
海岛生态系统、国际环境法、共同责任原则、权益重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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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9(国际法)
本文系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责任之国际法机制研究"17AFX028以及2019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际法视域下海洋环境治理模式的转型及中国对策研究"19SFB3053
2021-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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