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4015/j.cnki.1004-8049.2016.1.001

论南海争端各方合作的法律义务及前景

引用
南海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意义上的半闭海,因此沿岸国家理应善意履行其中的合作义务。尽管合作义务的法律属性由于《公约》第123条的措辞含糊而引发一定的争议,但按照条约解释的原理,半闭海沿岸国家的确被施加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义务。对比欧洲半闭海沿岸国合作的先进经验,目前南海地区的合作基本上处于初级阶段,其局限性在于: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的困扰,区域性国际条约或机制的匮乏,以及缺乏强有力的区域性组织的驱动。从前瞻性角度来看,在南海争端最终获得解决之前,南海周边国家应当保持适当克制,并着重在一些低敏感度的领域开展功能性的合作,以将南海建设成为“合作之海,友谊之海”。

合作义务、条约解释、半闭海、南海合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D990(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我国南海权益维护及其两岸合作机制的法律研究”13BFX163的阶段性成果。

2016-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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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

1004-8049

11-3152/K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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