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049.2014.05.002
论条约的“善意”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善意”的实证研究
善意履行条约必须以善意解释条约为前提。作为条约解释诸要素的灵魂,“善意”在个案中通过对诸解释要素和方法的指导、限制、评价、平衡和调节来得以实现、转化。善意原则适用于条约解释的全过程,包括对约文、上下文、嗣后惯例等审查,而不是仅适用于对条约特定词语或短语的解释。善意原则既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要素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法原则,又具有对其他解释要素的适用结果的评价和调节功能。善意的含义高度抽象,且内容难以穷尽,在条约解释中存在限制与局限性。
善意、条约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D993.8(国际法)
2014-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