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049.2014.03.002
关于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研究——以保留区及平行开发制为中心
保留区是“平行开发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及其实体就保留区的勘探开发享有优先权.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的《“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和《“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对保留区制度进行了变革,这给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带来不利影响.发达国家的实体“借壳上市”,恶意抢占保留区的勘探开发权.中国宜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积极考虑参与保留区的勘探开发.
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平行开发制、保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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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35(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3年度一般项目“国际海洋法在南海争端中的适用及其局限问题研究”13BFX161
2014-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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