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049.2012.07.010
《马关条约》与钓鱼岛列岛
日本政府对《马关条约》第二款第二条“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这一模糊性规定是别有用心的,其目的是借以掩盖其按既定之认识和策略去占领钓鱼岛列岛,避免清政府发觉和干扰,保证马关谈判从速进行.但日本为实现其野心,对此条款又是以清政府的理解为据,并以其他措施来保证,这是日本缔约时的合意情形.而后来对该条款的解释,无论是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抑或是现代世界的解释规则,都可解释出该条款包含我国钓鱼岛列岛在内.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废除《马关条约》以及盟国达成之《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为我国政府收复钓鱼岛列岛准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对日本具有拘束力.而对于《旧金山和约》,日本政府同样也负有遵守、执行之义务,钓鱼岛列岛是其必须放弃之岛屿,也应无条件交还给中国.
《马关条约》、钓鱼岛列岛、争议岛屿、归还与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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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3(各国法律)
2013-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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