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049.2009.04.008
论计算机软件的大众市场许可——-以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中心
计算机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使得采涉及出版商、经销商和最终用户三方当事人及两份合同的交易方式成为惯例.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首创"大众市场许可"的概念,对以上三方当事人及两种关系进行规范,限制事后条款的效力,以平衡各方的利益,为建立信息时代的合同法规则作出了富有成效的努力.虽然目前<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美国遇到一些困难,但仍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大众市场许可、计算机软件、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事后条款
F62;TU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研究》项目批准号:07BF079成果之一,广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律问题研究》05G--05
2009-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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