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049.2009.03.003
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权保护简论
作为宪定权利的社会保障权要成为现实权利需要法律权利为媒.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以立法保护为主,作为事前保护的立法保护是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积极方式.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国家对民族地区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主要是作为的财政支持义务.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共治与自治结合原则、国家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原则以及社会保障水平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共财政、民族、社会保障权
TP3;C91
2009-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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