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049.2008.06.001
孔子法思想刍议
从国家制度上讲,礼是权力与权力之间正式规范,只对官员有约束力,官员通过身教来引导民间的人伦关系秩序;刑才是对民间的强制性规范.礼对官员的制约是主要的,刑对民众的强制是其次的.孔子并没有主张权力介入民间伦理的极权主义思想,相反主张为民众留下"宽"的自主空间.但礼制对官员的制约力在实践中流于主观化,因而礼会形同虚设,权力关系必然陷于紊乱,导致政治乱局.孔子讲的"无讼",是治理的结果,而不是治理的手段或工具;不是要人不打官司,而是希望社会少产生一些冲突.一个客观化运作的礼制(权力关系规范)是法律灵验运作的前提.做为"良官宗教"的孔学,其现代转型不仅必要而且可能,而首要的工作是正本清源,还孔学以本来面目.
孔子、儒家、法文化、礼、刑、无讼、现代转型
B2(中国哲学)
2008-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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