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049.2006.05.012
先秦时期西南少数民族的刑法
秦汉时期,随着郡县制在全国范围的设立,国家机构已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渗透,国家也派遣官吏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掌管行政与司法事务,使国家刑法开始通过惩罚地方官吏及少数民族首领的犯罪行为而在此地区适用.同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少数民族部落如夜郎国已有自己的刑事成文法,与其他部落内部存在的刑事习惯法一起,构成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刑事法律的多元化状态.
先秦、少数民族、法律、刑法
D9(法律)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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