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0547.2010.05.022
论新时期房屋租赁权及其登记保护
关于"租赁权"本质之争,有三种学说:"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和"占有权说".文章对这三种说法加以评析,认为租赁权应该以用益物权加以立法规定.在此基础上阐释我国的建立屋租赁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并针对我国现行的房屋租赁登记规定,提出新时期房屋租赁等级制度完善的对策.
居住权、房屋租赁权、物权化、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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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1-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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