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0547.2009.02.018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若干思考——兼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条款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规定是有所侧重和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立法例和传统学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问题,但其<解释(一)>抛弃了传统的"入库规则",更好地体现了对债权人的真正关怀.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问题上我们应注意和坚持几个问题.进而完善代位权制度立法.
代位权、债权人、《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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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0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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