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制度的思考

引用
我国应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务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为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宜规定一个最低资本限额,以保护交易安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归属,应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构成的不同类型分别加以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可考虑实行"一社两制",即对外来资本实行按出资额分红,对农民成员则实行资本报酬有限、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权、盈余分配

DF413.8(经济法、财政法)

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2009034

2010-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3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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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与决策

1002-6487

42-1009/C

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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