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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

引用
论及行政性垄断,不置可否,它乃是整个经济法反垄断法体系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之所以《反垄断法》第八条及第五章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行为作出规制,其立法目的,无疑是国家将"政府"与"市场"这两大经济发展的作用力合理规划,以试图使两者达到一种相对持衡的状态,是针对眼下政府不当干预市场而作出的一种立法反应,旨在有效缓解政府干预经济与市场竞争机制的紧张关系.合理利用法律手段有效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破除垄断壁垒,使我国法制发展在经济法规定方面的效力趋于规范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本文将从行政性垄断的概念界定、成因分析,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存在问题几个方面论究,最后提出笔者关于完善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的几点想法与建议.

经济法、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竞争

35

D922.1(中国法律)

202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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