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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26/j.cnki.1008-7168.2022.06.008

受规整的自治:论对互联网平台自治规范的审查

引用
互联网平台自治规范具有公私双重属性,既发挥公共性的管理功能,产生公共性的社会效果,也服务于私人主体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为防范因互联网平台不当自治导致的用户权益受损问题,应构建司法审查与备案审查相结合的双重审查路径.互联网平台自治规范的审查标准由合法性标准与正当性标准组成,其中正当性标准包括程序正当性与实体正当性,二者又可具体细分为参与性标准、协商性标准、公开性标准、互动性标准与比例标准、公平标准、可预期性标准、适时性标准、目的正当性标准.对互联网平台自治规范的审查须避免对互联网平台自治活力的压抑,要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判断自治规范内容是否属于公共职能来谨慎决定是否开展正当性审查.

互联网平台、自治规范、司法审查、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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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20SFB3003

2022-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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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168

12-128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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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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