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6326/j.cnki.1008-7168.2015.06.004

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治理程序的规范化逻辑

引用
“实体”与“程序”体现了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治理的完整体系,二者辩证统一,缺一不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治理的主体要求已经基本确立,但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治理的程序研究还处于理念论证和会议精神层面,缺乏实践检验和相应制度安排。当前应积极推进这方面的制度化建设,从而为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治理提供明确的发展方向、有序的发展空间和规范的行动逻辑。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治理的程序内容应包含社会协商、界别协商和评议协商等过程,同时建构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治理的步骤、内容及救济体系。在建构中,还应充分把握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治理的风险危机,并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有效调节与完善。

社会组织、协商治理、实体、程序

D621.5(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组织界别协商建设研究”15BZZ07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善治图景下政社分开与社团管理创新研究”13XJC810001。

2015-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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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1008-7168

12-1284/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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