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168.2011.02.008
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其基本精神是适度公开与逐步扩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而是实行依法公开原则.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依法确定政府信息,依法确定和处理公开信息的范围事项,依法确定和处理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事项,依法确定和处理"灰色地带"政府信息,依法确定和处理公开信息的程度.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美、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行政机关工作的不断规范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范围是必然趋势.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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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23(世界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务信息公开实证问题研究"10BFX029
201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7-53,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