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20.02.014
自甘风险规则对于搏击运动的适用与嬗变——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954-1条的分析
搏击运动可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954-1条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我国司法实践对此总体也持认可态度.不同于其他体育项目,搏击运动本身即以击倒甚或伤害对手为目的,导致正常风险和异常风险皆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因而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具有较为明显的特殊性.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要求受害人应当能够完全意识到造成损害的风险,从而需要基于危险活动发生特定损害的概率加以判断;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也不应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日常训练以及未成年人参加搏击运动原则上均可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应当规定自甘风险作为减责事由而非绝对免责事由,将其纳入比较过失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明确其与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之间的关系.
自甘风险、搏击运动、风险、重大过失、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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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86;G80-05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6FFX010
2020-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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