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00.2014.03.007
论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机制的特殊性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上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议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性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洽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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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15-22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