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00.2010.06.009
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中的致害责任探析
随着学校体育设施逐渐对社会开放,学校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体育伤害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在学校体育设施中受到伤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赔偿.对学校体育设施致害的侵权贵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责任基础来源于学校或其他管理人的安令保障义务.学校或其他管理人承担赔偿贵任应当符合法定的构成受件,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小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赔偿范围应当限定为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学校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据侵权法的规定提出抗辩,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此外,在出现请求权竟合时,受害人可择一而行使.
致害责任、体育法、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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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2011-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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