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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28X.2024.02.004

行政法视域下我国开发区法定机构主体地位研究

引用
我国法定机构改革实践探索多集中于各类型的开发区,其在实践中面临诉讼赔偿的责任诉求与治理能力提升的迫切要求,需要对开发区法定机构的主体定位予以辨析明确.在救济法视角下,可基于"授权—委托"行政说与"诉讼—责任"话语体系获得行政职权或代为行使行政职权进而拥有诉讼与赔偿资格.在治理法视角下,基于"公共行政"说可以成为社会行政主体,基于开发区法定机构的职权职责可以成为行政法人.综合行政法法理与我国开发区法定机构改革的实际,法定机构在立法机制方面建议采用统一立法与分别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通过更高的立法位阶进行立法.

开发区法定机构、主体地位、授权委托、公共行政、立法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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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49

2024-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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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28X

12-141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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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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