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22.01.002
大数据背景下庭审直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信息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但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背景下,数据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给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庭审网络直播中仍汇聚了海量个人敏感信息和人脸声音信息,与作为结果公开的裁判文书上网在个人信息保护有所差距.庭审直播中个人信息失控风险加大,庭审直播要求信息的"公开"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应坚持比例原则,立足庭审直播的价值目的,区分信息的个人属性和社会属性.明确直播类型化范围,坚持信息公开知情同意原则,规范信息处理者的治理责任,完善匿名化处理技术,基于信息生命周期限制存储期限,强化侵权公益诉讼和刑事责任等,构建有限公开的中国模式.
大数据、庭审直播、个人信息权、有限公开
38
DF51(民法)
2022-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