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21.03.006
《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限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赋予私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请求权,是贯彻落实总则编绿色原则的应有之意,也是保障我国法律体系内部逻辑自洽的客观需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个难点:一是需要区分作为原因行为的环境污染行为与生态破坏行为;二是厘清环境侵害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关系;三是需要与物权编的相邻关系进行适当协调.由此,就《民法典》视域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从明晰保护边界、结合主观过错确定责任的类型与大小,以及重构环境污染案件类型等方面进行限缩.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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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3(中国法律)
2022-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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