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828X.2021.03.006

《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限度

引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赋予私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请求权,是贯彻落实总则编绿色原则的应有之意,也是保障我国法律体系内部逻辑自洽的客观需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个难点:一是需要区分作为原因行为的环境污染行为与生态破坏行为;二是厘清环境侵害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关系;三是需要与物权编的相邻关系进行适当协调.由此,就《民法典》视域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从明晰保护边界、结合主观过错确定责任的类型与大小,以及重构环境污染案件类型等方面进行限缩.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限度

37

D922.683(中国法律)

2022-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8-6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天津法学

1674-828X

12-1416/D

37

2021,37(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