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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28X.2020.03.010

民初天津地方审判厅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建设与实践

引用
民国初期,天津地方审判厅在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时面临诸多难题,其中之一就是民事执行缺少明确且行之有效的专门规定.为此,天津地方审判厅在调研民事执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拟定了《民事执行办法》四十二条报司法部审核,并按批示修改为三十五条后获准试行,对民事执行机构、承办民事执行人员、民事执行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成为民初天津第一部地方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全国其他地方的民事执行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制度样本.通过对典型案件的观察,可以看出《民事执行办法》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是真正适用于天津地方审判厅的司法实践中.天津地方审判厅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建设与司法实践,为当今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另一种视角与思路.

民国初期、天津地方审判厅、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建设、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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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9(法的理论(法学))

2020-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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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

1674-828X

12-141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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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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