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20.03.005
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规范构造
借由侵权法调整利益范围的扩张,将属于“共享性公益”的生态利益归入民法调整的“利益”范畴,可由民法典对生态环境予以直接保护.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作为一种新型侵权类型,其保护对象为人所具有的生态利益,该项生态利益由公众信托给国家,由国家代为行使权利并在遭受损害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而非无过错的归责原则,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被推定的.
生态环境损害、生态利益、公共利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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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20-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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