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18.04.008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探析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人类智力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给著作权法理论带来了冲击.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问题,结合现有的著作权法理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适格性和主体适格性进行了廓清,在剔除非影响因素后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内容进行了界定,根据版权法原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过程进行解构.再分别从现实与理论的角度出发,将主体因素带入作品的认定环节,从而辨清人工智能只是技术改革浪潮中的阶段性成果,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需结合特定背景进行探讨分析.
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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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浙江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2017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6020000213
2019-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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