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18.04.003
信访权的复合属性
我国信访权不是一种单纯权利,而是一种复合权利:既是公权与私权的复合,也是原权与救济权的复合.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信访权的权利属性还存在片面认识:对其公权属性不存异议,取得了普遍共识,但对信访权的私权属性却少有人提及,也很少论及信访权具有的原权与救济权属性.目前信访活动中出现的种种乱象,与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人们对信访权的权利属性认识不清有很大关系.今后信访相关立法,包括已经提上立法议程的《信访法》应当在对信访权复合属性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安排,以使信访权的行使回归正常、理性状态.
信访权、权利属性、复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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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9(中国法律)
国家信访局2017重点课题“信访权属性与权利构成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2017AG0302
2019-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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