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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28X.2018.03.009

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的历史、困境和出路

引用
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历经了一般监督、间接监督、延伸监督和公益监督四个阶段,体现了监督范围不断扬弃、逐步优化的发展过程.但从监督实践看,由于法律依据不足、职权范围不清,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存在权力合法性受疑、权力行使失位失范、线索来源途径匮乏等问题.探索推进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需要争取将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早日立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坚持立足检察职能,遵循事后监督、重点监督、协同监督的原则,恪守检察与行政的权力界限,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做好检察监督与其他行政监督制度的衔接.

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监督范围、履职发现、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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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5BFX048

2018-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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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学

1674-828X

12-141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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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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