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16.04.001
刑事诉讼中恶意管辖的诉讼规制
恶意管辖是指刑事职能管辖机关对立案线索审查后,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或者知道自己可能没有管辖权,出于某种考虑而仍然“抢立案”“强立案”的情形.恶意管辖在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属于空白地带,理论研究也较少,恶意管辖属于故意管辖范畴,可以根据认识与意志因素进行类型化分析.要防范恶意管辖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侵害,对于已经恶意管辖的诉讼,要区分情形看其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其取得的证据在处理上要兼顾诉讼公正与诉讼经济,恶意管辖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内部行政或司法责任,对于诉之利益受损的主体应当规定相应的管辖救济制度.
刑事诉讼、恶意管辖、诉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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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实施程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5BFX072
2017-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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