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13.04.005
论渎职罪的罪数问题--解读《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针对《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适用第3条对受贿罪和渎职罪并罚时,为避免双重评价,受贿行为不应再作为渎职罪中的“徇私”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罚;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之认定,也不应再以渎职犯罪行为及其严重后果为依据。渎职罪牵涉到其他犯罪的共犯的,在适用解释第4条对其罪数问题进行分析、认定时,需将渎职罪专章规定的特殊性与共犯理论、想象竞合的法理结合在一起考虑,并在职务行为和非职务的参与行为之数行为的认定中,应用义务犯之法理。
渎职罪、罪数、受贿罪、渎职共犯
D924.38(中国法律)
2013-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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