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12.03.010
瑕疵股权转让的合同解释——兼评《公司法》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瑕疵股权在我国目前公司实践中十分常见,交易时相对人并不易发现交易标的的权利瑕疵,由此引起的司法纠纷纷繁且复杂。其一,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如需承担资本充实义务不甚公平,但如免除充实义务,又会伤及公司存续的资本基础。其二,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但是任意的予以撤销又会损害交易安全。在维持公司稳定的基础上,如何平衡善意受让瑕疵股权的第三人与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文试图从合同法的角度作出梳理与解释,并对相关司法解释及其征求意见稿进行评析。
瑕疵股权、善意受让、资本充实义务:撤销权
D922.291(中国法律)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建设的阶段性成果S30902
2012-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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