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12.03.007
论我国导游从业相关法律之检讨与重构
曾经风光无限的导游如今成为众多旅游纠纷中的众矢之的。强迫购物、改点加点、甩团离团、殴打谩骂游客等都被认为是导游惹的祸。其实,导游也是受害者,内容陈旧粗疏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无法充分保护导游的舍法权益,使其不得已而“为恶”。文章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内容全新、效力更高的《导游人员法》。同时要提高导游的从业资格,建立以基本工资为主,带团津贴和佣金为辅的薪酬办法并赋予导游报酬请求权,适当放宽导游禁止执业的条件。唯此,方能形成融洽的导游一游客关系和规范的旅游市场并最终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家形象。
导游业、检讨、立法与重构
D923.8(中国法律)
2012-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