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828X.2006.02.001

重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三点论

引用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既要协调程序的安定性与诉讼的真实性之间的矛盾,又需使之建立在符合诉讼规律的基础之上.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造成审判监督程序结构性的缺陷.人民检察院统一受理,既可以克服先定后审的局面,又能够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确有错误"的提法,存在无法克服的诉讼逻辑性矛盾,应该予以废除,并使之具体化.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二元制方案有悖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价值预设与程序规制,难以适用.

提起、理由、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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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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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8393

12-130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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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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