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06.01.016
缔约责任构成要件探析--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2条、43条、58条之规定
我国立法对缔约责任构成要件规定的不明确,理论上对此看法并不统一,所以有必要对缔约责任构成要件予以探讨.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保护与鼓励交易的立法政策,缔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上应要求责任人有过错,同时应在特殊场合承认无过错责任.在判断过错时,要在个案中考虑责任人对缔约对方的信赖能否预见.受害人的信赖是缔约责任产生的前提,但缔约责任的发生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无关.在因果关系上,信赖利益受损与致损缔约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
缔约责任、过错、信赖、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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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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