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828X.2003.01.007

整治贿赂犯罪亟待进一步完善立法

引用
从惩治各种贿赂犯罪的必要性出发,将刑法规定的贿赂内容,由财产适当扩大到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其他物质性利益.对行贿罪的法定概念应作适当修正.将主观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改为为谋取某种利益.索贿、斡旋受贿均应单独设立罪名.

整治、贿赂犯罪、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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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36(刑法)

2005-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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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8393

12-130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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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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