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03.01.006
略论私力救济
现代私力救济作为公力救济之补充,有请求、自卫、自助行为三种法定形态,是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优胜劣汰的产物.在公力救济已历史地取得社会救济的优势地位的情形下,私力救济在一定范围内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社会公平、秩序、效益有重要价值.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由于诸多历史的、现实的原因,私力救济存在许多失范现象,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规范.
救济、私力救济、价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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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2005-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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