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03.01.002
对缓刑犯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问题探讨
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应把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条件,是否对犯罪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应以主刑是否缓刑作为条件.对缓刑犯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宜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并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在出现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时,主刑执行期间仍应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执行期满之后是否剥夺政治权利则视主刑执行之前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届满而定.
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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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2(刑法)
2005-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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