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28X.2002.01.017
对我国首例采纳电子邮件为证据的案例的剖析
网络时代,电子邮件作为最经济最便利的信息传送手段,在公共事务商务贸易活动,乃至私人交往中被广泛应用.2000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一份判决,开电子邮件为证据的先河.本文结合该案从电子邮件的证据资格、证据属性、证据力等方面予以剖析.
电子邮件、证据、案例
18
D915.3(法学各部门)
2005-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2-64
10.3969/j.issn.1674-828X.2002.01.017
电子邮件、证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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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2005-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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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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