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277.2021.02.003
法治视野下教育评价主体建设及评价方式改革
目前我国教育法律对教育评价的规范呈现出以行政性评价为主的规制特征,对教育评价主体及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未来的教育评价应当形成集政府督导评估、学校自我评估和社会组织评估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体系,特别是需要进一步培育、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在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的过程中,需要利用好每种评价方式的特点,改变"唯"的状态,形成协调互补的评价体系.
教育评价、评价主体、评价方式、法治
G521(中国教育事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DHA200319
2021-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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