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277.2002.03.020
谈幼儿园事故的处理
@@ 幼儿园的孩子,均为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这是一直使人们感觉困惑,也时常在困扰幼儿园的一个难题.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抱有一种模糊认识,不仅幼儿家长,就连许多幼儿园也认为自己是幼儿的监护人,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件,幼儿园理应负赔偿责任.这种认识使得幼儿园如履薄冰,生怕幼儿有个三长两短,幼儿园难以应付,许多幼儿园因此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给教育活动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幼儿园、事故、伤害他人、赔偿责任、幼儿家长、行为能力、伤害事件、模糊认识、教育活动、限制性、监护人、成年人、民事、困扰、困惑
G61(学前教育、幼儿教育)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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