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6570.2019.11.034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引用
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大会闭会期间,担负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重要职责.所有这些,都需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周到、细致、准确、及时地做大量工作.为此,1980年以后,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先后设置了工作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办公厅或办公室,属综合性的机构;另一类是按照专业分工设置的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室,如法制工作机构、人事选举和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等,为加强地方人大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使地方人大设立其他工作机构具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除设立办事机构外,还可以设立其他工作机构.

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法规、行政区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法律依据、工作委员会、地方性法规、专业分工、重要职责、重大事项、一府两院、行政法规、设置、法律规定、代表联络、工作室

G64;D63

2020-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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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大

1674-6570

12-1335/D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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