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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引用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br>  一、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br>  1.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在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盐生产。”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生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食盐、盐业、会议决定、管理条例、定点、证书、审批

TU2;D26

2016-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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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大

1674-6570

12-1335/D

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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