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br> 一、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br> 1.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在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盐生产。”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生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食盐、盐业、会议决定、管理条例、定点、证书、审批
TU2;D26
2016-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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