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王某某经营二手房,后无法维持,遂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名,以高息吸揽公众存款的方法筹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动员公司其他员工为其吸揽存款.李某某是王某某的雇员,为了给家人、朋友赚取高额利息,遂将自己及家人的积蓄全部给了王某某,并动员自己的同学、朋友在王某某处存钱.
集资诈骗、公众存款、房地产项目、社会公众、家人、动员、筹集资金、二手房、员工、吸收、利息、经营、雇员、公司、高息、方法
DF6;DF4
2010-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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