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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的彩礼能否要回

引用
@@ 案例:吴某与陈某均系某乡农民.2005年5月,他们按当地风俗自行成”婚”,但并没有到民政局登记.两人同居生活后,因性格不合,2006年5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与吴某同居生活后共同创造的财产.该案判决后,吴某认为陈某就应当按照当地风俗返还其在结婚时给付的彩礼5800元.7月4日,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彩礼.

同居生活、提起诉讼、共同创造、风俗、返还彩礼、法院、民政局、性格、判决、农民、结婚、给付、分割、登记、财产、案例

B82;D92

2007-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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