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060.2020.06.012
解铃还须系铃人——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废除及地名标志禁注制度的重构
我国商标法在1993年第一次修订时,引入了禁止某些地名标志作为商标的制度并演变成目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但该款规定无论在文义、性质和定位上均存在争议,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这种制度设计缺陷与立法之初的认识局限有关,而且难以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化解.建议废除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将描述性地名标志纳入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制范围,地名标志如果有欺骗性的,则由商标法中规范欺骗性和误认的条款加以规制.
商标、地名标志、描述性标志、其他含义、禁止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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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3(民法)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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