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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060.2003.03.014

同一主体在同一物上设立租赁权与抵押权的法律研究

引用
文章对本案的疑难法律问题作了研究,租赁权的物权化效力,只能保障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权的实现,有助于预付租金目的即用益权的实现,但在租赁主体破产租赁物灭失毁损时,无法保障预付租金债权的返还.而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可保障标的物交换价值的实现.同一权利主体在同一租赁物上可以设立抵押权,并应当予以登记.

预付租金、租赁权、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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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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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3060

31-1777/C

14

20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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