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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的税收制度歧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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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存在着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态,从制度环境来看,公司制比有限合伙制更能适应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但是在实践中,有限合伙制却越来越成为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主流组织形态,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有限合伙制的低税负结构,而公司制创业投资的双重征税问题,引致了有限合伙制的比较优势.但是,税收制度本身只是一种制度的惯性,基于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说明公司制比有限合伙制要落后.鉴于赋予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公平竞争环境的考虑,文章建议针对公司制创投企业的税务比照有限合伙制,适当降低税务负担.

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自适应性、税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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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0(财政、国家财政)

2013-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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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4339

12-129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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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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